適合文化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

替代性爭議解決(ADR)的主導形式起源於美國,並融入了歐美價值。 然而,美國和歐洲以外的衝突解決是在具有不同文化、種族、宗教和民族價值體系的群體之間進行的。 在(北半球)ADR 中接受培訓的調解員努力平衡其他文化各方之間的權力並適應他們的價值觀。 成功調解的方法之一是使用基於傳統和原住民習俗的方法。 不同類型的 ADR 可用於增強影響力較小的一方的能力,並加深對調解/調解員主流文化的理解。 然而,尊重當地信仰體系的傳統方法可能與北半球調解者的價值觀有矛盾。 這些北半球價值觀,例如人權和反腐敗,不能強加於人,並可能導致北半球調解者對手段與目的挑戰進行艱難的反省。  

「你出生的世界只是現實的一種模型。 其他文化並不是嘗試成為你的失敗嘗試,而是失敗的嘗試。 它們是人類精神的獨特體現。” – 韋德戴維斯,美國/加拿大人類學家

本演講的目的是討論原住民和傳統司法系統以及部落社會如何解決衝突,並為北半球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實踐者的新方法提出建議。 你們中的許多人在這些領域都有經驗,我希望你們能參與其中分享你們的經驗。

只要共享是相互的和尊重的,系統之間的經驗教訓和交叉融合就可以是好的。 對於 ADR 從業者(以及僱用或提供她或他的實體)來說,認識到其他人(尤其是傳統和原住民群體)的存在和價值非常重要。

有許多不同形式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例如談判、調解、仲裁和裁決。 人們使用其他機制來處理地方層面的糾紛,包括同儕壓力、流言蜚語、排斥、暴力、公開羞辱、巫術、精神治療以及親屬或居住群體的分裂。 爭議解決/ADR 的主要形式起源於美國,並融入了歐美價值。 我將其稱為“北半球 ADR”,以區別於南半球使用的方法。 全球北方 ADR 實踐者可能包括有關民主的假設。 本·霍夫曼 (Ben Hoffman) 表示,有一種北半球風格的 ADR 的“儀式”,其中調解員:

  • 是中立的。
  • 沒有決策權。
  • 是非指令性的。
  • 促進。
  • 不應向當事人提供解決方案。
  • 不與當事人談判。
  • 對調解結果保持公正。
  • 沒有利益衝突。[1]

對此,我想補充一點,他們:

  • 遵循道德準則開展工作。
  • 經過訓練並獲得認證。
  • 保持機密。

一些 ADR 是在具有不同文化、種族和民族背景的群體之間實施的,實施者常常努力保持各方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因為通常存在權力差異。 調解員對當事人需求敏感的一種方法是使用基於傳統方法的 ADR 方法。 這種方法有優點也有缺點。 它可以用來賦予通常權力很小的一方權力,並為主流文化一方(衝突中的一方或調解者)帶來更多的理解。 其中一些傳統系統具有有意義的決議執行和監督機制,並且尊重相關人員的信念體系。

所有社會都需要治理和爭端解決論壇。 傳統的流程通常被概括為受人尊敬的領導者或長輩通過建立共識來促進、調解、仲裁或解決爭端,其目標是“糾正他們的關係”,而不是“尋找真相,或確定有罪或有罪”。責任。”

我們許多人實踐 ADR 的方式受到了一些人的挑戰,他們呼籲根據原住民政黨或當地團體的文化和習俗重新解決爭端,這樣可以更有效。

後殖民和僑民糾紛的裁決所需的知識超出了沒有特定宗教或文化領域專業知識的 ADR 專家所能提供的知識,儘管一些 ADR 專家似乎無所不能,包括美國和歐洲移民文化引起的僑民糾紛。

更具體地說,傳統 ADR(或衝突解決)系統的好處可以概括為:

  • 文化熟悉。
  • 相對無腐敗。 (這一點很重要,因為許多國家,特別是中東國家,不符合全球北方的法治和反腐敗標準。)

傳統 ADR 的其他典型特徵是:

  • 快速達成解決方案。
  • 價格便宜。
  • 本地可及且資源充足。
  • 在完整的社區中可執行。
  • 值得信賴。
  • 注重恢復性正義而不是報復——維護社區內部的和諧。
  • 由講當地語言並了解當地問題的社區領袖進行。 裁決可能會被整個社會接受。

對於在場的那些曾經使用過傳統或本土系統的人來說,這個清單有意義嗎? 根據您的經驗,您會為其添加更多特徵嗎?

本地方法可以包括:

  • 締造和平的圈子。
  • 談話圈。
  • 家庭或社區團體會議。
  • 儀式治療。
  • 任命長老或智者來裁決糾紛、長老委員會和基層社區法院。

在與北半球以外的文化合作時,未能適應當地環境的挑戰是 ADR 失敗的常見原因。 承擔專案的決策者、實務工作者和評估者的價值觀將影響參與爭議解決的人員的觀點和決策。 不同群體不同需求之間權衡的判斷與價值觀相關。 從業者必須意識到這些緊張局勢,並在過程的每一步至少向自己闡明它們。 這些緊張局勢並不總是能夠解決,但可以透過承認價值觀的作用並在特定背景下遵循公平原則來減少。 儘管公平有很多概念和方法,但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四個主要因素:

  • 尊重。
  • 中立(沒有偏見和利益)。
  • 參與。
  • 可信度(與誠實或能力無關,而是與道德謹慎的概念相關)。

參與是指每個人都應該有公平的機會來充分發揮其潛力。 但當然,在一些傳統社會中,女性被排除在機會之外——就像美國的建國文件中所寫的那樣,其中“男人生而平等”,但事實上卻受到種族歧視,女性被公然排除在機會之外。許多權利和利益。

另一個要考慮的因素是語言。 使用母語以外的語言工作可能會影響道德判斷。 例如,西班牙龐培法布拉大學的阿爾伯特·科斯塔和他的同事發現,提出道德兩難的語言可以改變人們對困境的反應。 他們發現,人們提供的答案是冷靜理性和功利主義的,基於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 心理和情緒上的距離就這樣產生了。 人們在純邏輯、外語測驗中也往往表現得更好,尤其是在答案明顯但錯誤的問題以及需要時間才能得出正確答案的問題上。

此外,文化可以決定行為準則,就像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普什圖瓦利人的情況一樣,對他們來說,行為準則在部落的集體思想中根深蒂固地存在; 它被視為部落不成文的“憲法”。 更廣泛地說,文化能力是一套一致的行為、態度和政策,這些行為、態度和政策匯集在一個系統、機構或專業人員之間,以便在跨文化環境中實現有效的工作。 它反映了獲取和利用居民、客戶及其家人的信念、態度、實踐和溝通模式的知識來改善服務、加強計畫、增加社區參與並縮小不同人口群體之間的地位差距的能力。

因此,ADR 活動應以文化為基礎並受到影響,價值觀、傳統和信仰決定個人和群體的旅程以及和平與衝突解決的獨特途徑。 服務應該具有文化基礎和個性化。  應避免民族中心主義。 ADR 中應包含文化和歷史背景。 關係的概念需要擴大到包括部落和氏族。 當文化和歷史被忽視或處理不當時,ADR 的機會可能會脫軌,並產生更多問題。

ADR 從業者的角色可能更像是一個促進者,對群體的互動、爭議和其他動態有近乎熟悉的了解,並且有能力和願望進行幹預。 為了加強這一作用,應該為與原住民和其他原住民、傳統和原住民群體接觸和/或協商的 ADR、民權、人權團體和政府實體的成員提供文化上適當的爭議解決培訓和規劃。 這種培訓可以作為制定與其各自社區文化相關的爭議解決計劃的催化劑。 如果計畫成功,州人權委員會、聯邦政府、軍隊和其他政府團體、人道主義團體、非政府組織和其他機構可能能夠採用非對抗性解決人權問題的原則和技術與其他問題以及其他文化社區之間的關係。

適合文化的 ADR 方法並不總是或普遍有效。 它們可能會帶來道德問題——涉及婦女權利的缺乏、殘暴、基於階級或種姓利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問題。 可能有不只一種有效的傳統系統。

這種機制在提供權利方面的有效性不僅取決於案件的勝訴或敗訴,還取決於裁決的品質、裁決對申請人的滿意度以及和諧的恢復。

最後,ADR 實踐者可能不願意表達靈性。 在美國,我們通常接受的訓練是讓宗教遠離大眾——尤其是「中立」的話語。 然而,有一種 ADR 是由宗教信仰引起的。 約翰·萊德拉克(John Lederach)就是一個例子,他的方法受到了東方門諾教會的啟發。 有時需要確定與之合作的群體的精神層面。 對於美洲原住民、原住民群體和部落以及中東地區來說尤其如此。

Zen Roshi Dae Soen Sa Nim 重複使用這句話:

「丟掉所有的意見、所有的好惡,只保留不知道的心。 這個非常重要。”  (Seung Sahn:不知道;牛群;http://www.oxherding.com/my_weblog/2010/09/seung-sahn-only-dont-know.html)

非常感謝。 您有什麼意見和問題? 根據您自己的經驗,這些因素有哪些例子?

馬克布倫曼 (Marc Brenman) 是一名前任 EXEC實際的 您埃克特,華盛頓州人權委員會.

[1] Ben Hoffman,加拿大應用談判研究所,《贏得協議:現實世界調解員的自白》; CIIAN新聞; 2009 年冬天。

本文於 1 年 1 月 2014 日在美國紐約市舉行的國際民族宗教調解中心第一屆民族和宗教衝突解決與和平建設國際年會上發表。

標題: “適合文化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主持人: 馬克‧布倫曼 (Marc Brenman),華盛頓州人權委員會前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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