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夫拉衝突

學習目標

  • 什麼: 探索比夫拉衝突。
  • 如果您是 了解這場衝突的主要各方。
  • 哪裡: 了解所涉及的領土位置。
  • 為什麼: 解讀這場衝突中的問題。
  • 什麼時候: 了解這場衝突的歷史背景。
  • 竊聽手機有多容易?:了解衝突過程、動態和驅動因素。
  • 哪一個: 探索哪些想法適合解決比夫拉衝突。

探索比夫拉衝突

下面的圖片展示了有關比夫拉衝突和持續鼓動比夫拉獨立的視覺敘事。  

了解衝突的主要各方

  • 英國政府
  • 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
  • 比夫拉原住民(IPOB)及其在尼日利亞和比夫拉之間的戰爭(1967-1970)中沒有被消滅的後代

比夫拉原住民 (IPOB)

比夫拉原住民(IPOB)的殘餘人員及其後裔在尼日利亞和比夫拉之間的戰爭(1967-1970)中沒有被消滅,他們有許多派系:

  • 奧哈內澤·恩迪·伊博人
  • 伊博人思想領袖
  • 比夫拉猶太復國主義聯合會 (BZF)
  • 比夫拉主權國家實現運動(MASSOB)
  • 比亞夫廣播電台
  • 比夫拉原住民長老最高委員會 (SCE)
比夫拉領地規模縮小

解讀這場衝突中的問題

比夫蘭家族的論點

  • 在英國人到達非洲之前,比亞夫拉是一個現有的自治國家
  • 1914 年南北合併並創建了名為尼日利亞的新國家,該合併是非法的,因為這是未經他們同意的決定(這是強制合併)
  • 合併實驗的100年期限於2014年到期,聯盟自動解散
  • 尼日利亞境內的經濟和政治邊緣化
  • 比夫拉蘭缺乏開發項目
  • 安全問題:尼日利亞北部比夫拉人被殺
  • 對徹底滅絕的恐懼

尼日利亞政府的論點

  • 在英國人到來之前,構成尼日利亞一部分的所有其他地區也作為自治國家存在
  • 其他地區也被迫加入聯盟,但尼日利亞的開國元勳們一致同意在 1960 年獨立後繼續加入聯盟
  • 在合併100週年結束時,上屆政府召開了全國對話,尼日利亞各族群討論了有關聯盟的問題,包括保存聯盟的問題
  • 任何明確意圖或企圖推翻聯邦或州政府的行為均被視為叛國罪或叛國重罪

比夫拉人的要求

  • 大多數比夫拉人,包括在 1967 年至 1970 年戰爭中沒有被消滅的殘餘人員,都同意比夫拉必須獲得自由。 “但是,儘管一些比夫拉人希望在尼日利亞境內享有自由,就像在英國實行的那樣,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和威爾士四個國家是英國境內的自治國家,或者在加拿大,魁北克地區也是自治國家。自治,其他人希望從尼日利亞獲得徹底的自由”(IPOB 政府,2014 年,第 17 頁)。

以下是他們的訴求摘要:

  • 宣布自決權:從尼日利亞徹底獨立; 或者
  • 尼日利亞境內的自決權就像 1967 年阿布里會議上商定的聯邦一樣; 或者
  • 尼日利亞按照種族界限解體,而不是讓國家在流血中分裂。 這將扭轉 1914 年的合併,以便每個人都能回到英國人到來之前的祖先家園。

了解這場衝突的歷史背景

  • 非洲古代地圖,特別是 1662 年的地圖,顯示了西非的三個王國,殖民統治者從那裡創建了名為尼日利亞的新國家。 這三個王國如下:
  • 北方的紮姆法拉王國;
  • 東部的比夫拉王國; 和
  • 西方的貝寧王國。
  • 在 400 年尼日利亞成立之前,這三個王國在非洲地圖上已經存在了 1914 多年。
  • 第四個王國奧約帝國雖然沒有出現在1662年的古代非洲地圖中,但它也是西非的一個偉大王國(IPOB政府,2014年,第2頁)。
  • 葡萄牙人於 1492 年至 1729 年繪製的非洲地圖顯示,比夫拉是一片大片領土,拼寫為“Biafara”、“Biafar”和“Biafares”,與埃塞俄比亞、蘇丹、比尼、卡麥倫、剛果、加蓬和印度等帝國接壤。其他的。
  • 1843 年,非洲地圖顯示該國拼寫為“Biafra”,其邊界內包括現代喀麥隆的部分地區,包括有爭議的巴卡西半島。
  • 比夫拉最初的領土不僅限於現在的尼日利亞東部。
  • 根據地圖,葡萄牙旅行者使用“比亞法拉”一詞來描述尼日爾河下游的整個地區,以及向東直至喀麥隆山脈和東部沿海部落,從而包括喀麥隆和加蓬的部分地區(IPOB政府) ,2014 年,第 2 頁)。
1843 年按比例繪製的非洲地圖

比夫拉——英國關係

  • 在尼日利亞成立之前,英國就與比夫蘭人有外交往來。 約翰·比克羅夫特 (John Beecroft) 於 30 年 1849 月 10 日至 185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期間擔任比夫拉灣的英國領事,其總部位於比夫拉灣的費爾南多波。
  • 赤道幾內亞的費爾南多波市現在被稱為比奧科。
  • 渴望控制西部貿易的約翰·比克羅夫特 (John Beecroft) 正是從比亞法拉灣出發,在巴達格里 (Badagry) 基督教傳教士的支持下,炮轟了 1851 年成為英國殖民地的拉各斯 (Lagos),並在 1861 年正式割讓給英國女王維多利亞女王 (Queen Victoria)。 XNUMX年,為了紀念維多利亞島拉各斯而命名。
  • 因此,英國在 1861 年吞併拉各斯之前就已在比夫拉蘭建立了勢力(IPOB 政府,2014 年)。

比夫拉是一個主權國家

  • 在歐洲人到來之前,比夫拉是一個主權實體,它自己的地理領土清楚地顯示在歐洲人到來之前,就像埃塞俄比亞、埃及、蘇丹等古代國家一樣。
  • 比夫拉民族在其部族中實行自治民主,就像今天在伊博人中實行的那樣。
  • 事實上,Odumegwu Ojukwu 將軍於 1967 年宣布成立的比亞法拉共和國並不是一個新國家,而是試圖恢復英國創建尼日利亞之前存在的古老比亞法拉民族”(Emekesri,2012,第 18-19 頁) 。

了解衝突的過程、動態和驅動因素

  • 造成這場衝突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法律。 根據憲法,自決權合法還是非法?
  • 該法律允許這片土地上的原住民保留其原住民身份,即使他們已通過 1914 年合併獲得了新國家的公民身份。
  • 但法律是否賦予這片土地上的原住民自決權呢?
  • 例如,蘇格蘭人正在尋求行使其自決權,將蘇格蘭建立為獨立於英國的主權國家; 加泰羅尼亞人正在推動脫離西班牙,建立一個獨立的加泰羅尼亞作為一個主權國家。 同樣,比夫拉原住民正在尋求行使自決權,並重建、恢復他們古老的祖傳國家比夫拉作為一個獨立於尼日利亞的主權國家(IPOB政府,2014年)。

鼓動自決和獨立是合法還是非法?

  • 但需要回答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在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現行憲法的規定範圍內,鼓動自決和獨立是合法還是非法?
  • 支持比夫拉運動的行為是否可以被視為叛國罪或叛國重罪?

叛國罪和叛國重罪

  • 尼日利亞聯邦法律《刑法》第 37、38 和 41 條定義了叛國罪和叛國重罪。
  • 叛國罪: 任何人對尼日利亞政府或地區(或州)政府發動戰爭,意圖恐嚇、推翻或威懾總統或州長,或與尼日利亞境內或境外的任何人密謀對尼日利亞或尼日利亞發動戰爭一個地區,或煽動外國人入侵尼日利亞或擁有武裝部隊的地區,均屬叛國罪,一經定罪,可判處死刑。
  • 叛國重罪: 另一方面,任何人意圖推翻總統或總督,或對尼日利亞或國家發動戰爭,或煽動外國人對尼日利亞或國家進行武裝入侵,並表現出這種意圖因公開行為而犯有叛國重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無期徒刑。

消極和平與積極和平

消極和平—— 長者在 比夫拉蘭:

  • 為了指導和促進通過非暴力、合法手段實現獨立的進程,目睹了 1967-1970 年內戰的比夫拉蘭長老們創建了由最高長老委員會 (SCE) 領導的比夫拉土著人民習慣法政府。
  • 為了表明他們反對針對尼日利亞政府的暴力和戰爭,以及他們在尼日利亞法律範圍內運作的決心和意圖,最高長老委員會於 12 日發布了一份免責聲明,排斥卡努先生及其追隨者。th 2014 年 XNUMX 月根據習慣法。
  • 根據習慣法的規定,當一個人受到長輩的排斥時,除非他悔改並舉行一些習慣儀式來安撫長輩和土地,否則他或她就不能再次被社區所接受。
  • 如果他或她未能悔改並安撫這片土地上的長輩並死去,他或她的後代就會繼續遭受排斥(IPOB政府,2014年,第5頁)。

積極和平—— 比夫蘭 青少年組

  • 相反,以比夫拉廣播電台台長納姆迪·卡努為首的一些比夫拉青年聲稱,他們正在使用一切手段爭取正義,並且不介意是否導致暴力和戰爭。 對他們來說,和平與正義不僅僅是沒有暴力或戰爭。 它主要是改變現狀的行動,直到壓迫的製度和政策被推翻,被壓迫者恢復自由。 他們決心通過一切手段來實現這一目標,即使這意味著通過使用武力、暴力和戰爭。
  • 為了加大力度,該組織利用社交媒體動員了國內外數百萬人。
  • 設置在線廣播和電視; 建立了比夫拉之家、比夫拉駐外大使館、比夫拉在尼日利亞境內和流亡的政府,製作了比夫拉護照、旗幟、標誌和許多文件; 威脅要將比夫拉蘭的石油割讓給外國公司; 組建比夫拉國家足球隊,以及包括比夫拉選美比賽在內的其他運動隊; 創作並製作了比夫拉國歌、音樂等;
  • 使用宣傳和仇恨言論; 組織的抗議活動有時會演變為暴力活動,尤其是 2015 年 XNUMX 月比亞夫拉廣播電台台長和自稱為比夫拉原住民領袖和總司令 (IPOB) 被捕後立即開始的持續抗議活動。數百萬比夫拉人完全效忠。

探索哪些想法適合解決比夫拉衝突

  • 諷刺主義
  • 維和
  • 締造和平
  • 建設和平

諷刺主義

  • 什麼是民族統一主義?

恢復、收回或重新佔領以前屬於某個民族的國家、領土或家園。 由於殖民主義、強迫或非強迫移民以及戰爭,人們常常分散在許多其他國家。 民族統一主義試圖將他們中的至少一些人帶回他們祖先的家園(見Horowitz, 2000, p. 229, 281, 595)。

  • 統一主義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
  • 通過暴力或戰爭。
  • 通過正當法律程序或通過法律程序。

通過暴力或戰爭實現民族統一主義

最高委員會 長老

  • 1967年至1970年的尼日利亞-比夫拉戰爭是為民族解放而戰的一個很好的例子,儘管比夫拉人被迫進行自衛。 從尼日利亞-比夫拉的經驗可以清楚地看出,戰爭是一股惡風,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
  • 據估計,超過 3 萬人在這場戰爭中喪生,其中包括大量兒童和婦女,原因包括直接殺戮、人道主義封鎖導致一種名為惡性營養不良的致命疾病。 “整個尼日利亞以及在這場戰爭中沒有被消滅的比夫拉殘餘勢力仍然遭受著戰爭的影響。
  • 經歷過戰爭並在戰爭期間進行過戰鬥的比夫拉土著人民最高長老委員會不接受比夫拉爭取獨立鬥爭中的戰爭和暴力的意識形態和方法(IPOB政府,2014年,第15頁)。

比亞夫廣播電台

  • 由倫敦比夫拉廣播電台及其主任納姆迪·卡努領導的親比夫拉運動最有可能訴諸暴力和戰爭,因為這是他們的言論和意識形態的一部分。
  • 通過網絡廣播,該組織動員了尼日利亞國內外數百萬比夫拉人及其同情者,據報導,“他們呼籲世界各地的比夫拉人向他們捐贈數百萬美元和英鎊,以採購武器和彈藥,對尼日利亞,特別是北方穆斯林發動戰爭。”
  • 根據他們對鬥爭的評估,他們認為,不使用暴力或戰爭就不可能實現獨立。
  • 這一次,他們認為,如果最終他們必須通過戰爭來實現獨立和自由,他們將在戰爭中贏得尼日利亞。
  • 這些人大多是沒有目睹或經歷過1967-1970年內戰的年輕人。

通過法律程序實現民族統一主義

最高長老委員會

  • 在輸掉 1967-1970 年戰爭後,比夫拉原住民最高長老委員會認為,法律程序是比夫拉實現獨立的唯一方法。
  • 13年2012月XNUMX日,比夫拉原住民最高長老委員會(SCE)簽署了一份法律文書,並將其提交給聯邦高等法院奧韋里,反對尼日利亞政府。
  • 此案仍在法庭審理中。 他們的論點依據是“根據 2007 年《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和聯邦法律第 19 章第 22-10 條”保障土著人民自決權的國際和國家法律部分尼日利亞,1990 年,其中第 20(1)(2) 條規定:
  • “所有人民都應享有生存權。 他們應享有不容置疑和不可剝奪的自決權。 他們應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並按照自己自由選擇的政策追求經濟和社會發展”
  • “被殖民或被壓迫的人民有權通過國際社會承認的任何手段將自己從統治的束縛中解放出來。”

比亞夫廣播電台

  • 另一方面,納姆迪·卡努和他的比夫拉廣播電台團體辯稱,“利用法律程序獲得獨立以前從未發生過”,也不會成功。
  • 他們說“沒有戰爭和暴力就不可能實現獨立”(IPOB 政府,2014 年,第 15 頁)。

維和

  • Ramsbotham、Woodhouse 和 Miall(2011)認為,“維持和平在升級規模的三個點上是適當的:遏制暴力並防止其升級為戰爭; 一旦戰爭爆發,限制其強度、地理範圍和持續時間; 並鞏固停火併為戰爭結束後的重建創造空間”(第 147 頁)。
  • 為了為其他形式的衝突解決(例如調解和對話)創造空間,需要通過負責任的維和和人道主義行動來遏制、減少或盡量減少當地暴力的強度和影響。
  • 因此,維和人員應該接受良好的培訓,並受到道德義務準則的指導,以免傷害他們要保護的民眾,也不會成為他們被派去解決的問題的一部分。

締造和平與建設和平

  • 部署維和人員後,應努力利用不同形式的維和舉措——談判、調解、解決和外交途徑(Cheldelin et al., 2008, p. 43; Ramsbotham et al., 2011, p. 171; Pruitt & Kim, 2004, p. 178; Diamond & McDonald, 2013)來解決比夫拉衝突。
  • 這裡提出了三個層次的建立和平進程:
  • 使用第二軌外交在比夫拉分離主義運動中進行內部對話。
  • 尼日利亞政府與親比夫拉運動之間的衝突採用第一軌和第二軌外交相結合的方式解決
  • 專門為尼日利亞不同民族的公民組織的多軌外交(從軌道3到軌道9),特別是基督教伊博斯人(來自東南部)和穆斯林豪薩-富拉尼人(來自北部)之間的外交

結論

  • 我認為,僅靠軍事力量和司法系統來解決民族和宗教衝突,特別是在尼日利亞,反而會導致衝突進一步升級。
  • 原因是,軍事干預和隨之而來的報應性正義本身既不具備揭露助長衝突的隱藏敵意的工具,也不具備通過消除結構性暴力和改變“根深蒂固的衝突”所需的技能、知識和耐心。根深蒂固的衝突的其他根本原因和條件”(Mitchell & Banks,1996 年;Lederach,1997 年,Cheldelin 等人,2008 年,第 53 頁引用)。
  • 為此,一個 從報應性政策到恢復性司法的範式轉變 從強制政策到調解和對話 需要 (烏戈爾吉,2012)。
  • 為此,應在建設和平舉措上投入更多資源,並由基層民間社會組織主導。

參考

  1. Chedelin, S.、Druckman, D. 和 Fast, L. 編輯。 (2008年)。 衝突,第二版。 倫敦:連續體出版社。 
  2. 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 (1990)。 摘自http://www.nigeria-law.org/ConstitutionOfTheFederalRepublicOfNigeria.htm。
  3. 戴蒙德,L. 和麥克唐納,J. (2013)。 多軌外交:和平的系統方法。 (3rd 編輯)。 科羅拉多州博爾德:庫瑪麗安出版社。
  4. Emekesri,EAC(2012)。 比夫拉或尼日利亞總統:伊博人想要什麼。 倫敦:基督搖滾社區。
  5. 比夫拉土著人民政府。 (2014)。 政策聲明和命令。 (1st 編輯)。 奧韋里:比利人權倡議。
  6. 霍洛維茨,DL (2000)。 衝突中的族裔群體。 洛杉磯:加州大學出版社。
  7. 萊德拉赫,JP (1997)。 建設和平:分裂社會的可持續和解。 華盛頓特區:美國和平研究所出版社。
  8. 尼日利亞聯邦法律。 1990 年法令。(修訂版)。 檢索自http://www.nigeria-law.org/LFNMainPage.htm。
  9. 米切爾,C R. 和班克斯,M. (1996)。 衝突解決手冊:分析解決問題的方法。 倫敦:品特。
  10. 普魯特,D.,和金,SH (2004)。 社會衝突:升級、僵局和解決。 (3rd 編輯)。 紐約州紐約:麥格勞·希爾。
  11. Ramsbotham, O.、Woodhouse, T. 和 Miall, H. (2011)。 當代衝突解決。 (第三版)。 英國劍橋:政治出版社。
  12. 尼日利亞全國會議。 (2014)。 會議報告最終草案。 摘自 https://www.premiumtimesng.com/national-conference/wp-content/uploads/National-Conference-2014-Report-August-2014-Table-of-Contents-Chapters-1-7.pdf
  13. Ugorji, B. (2012).. 科羅拉多州:郊區出版社。 從文化正義到種族間調解:對非洲民族宗教調解可能性的反思
  14.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 (2008)。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 聯合國。

作者, 巴茲爾·烏戈爾吉博士, 是國際民族宗教調解中心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他獲得了博士學位。 佛羅里達州勞德代爾堡諾瓦東南大學藝術、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衝突解決研究系衝突分析與解決專業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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